撿骨遷葬服務

撿骨遷葬

(因各地風俗民情不同,故資料僅供參考)
一、撿骨的意義

  撿骨,又稱「撿金」、「洗骨」、「拾骨」等,乃西太平洋邊緣的幾個島嶼所特有的現象,尤為台灣之閩客族群乃明清兩代由大陸閩、粵移民而來,所以父母遺骸葬在台灣,歷經數年,挖起骨頭以罌裝,背返閩粵祖塋安放,所以才有撿骨之風俗。 

二、撿骨的年限

  1.未滿十六歲死亡者不撿骨。
  2.三十歲以內死亡者,可以選在五-七年撿骨。
  3.四十歲左右死亡者,可以選在七-九年撿骨。
  4.五十歲左右死亡者,可以選在八-十年撿骨。
  5.年齡愈大死亡者,撿骨的時間也就愈晚。

三、撿骨的目的

  1.因年久失修墓基破損不堪,所以將屍骨撿存,可保護骨骸。
  2.十年風水輪流轉,數十年後擇地而葬,俗人所信也。
  3.將祖宗遺骨,集中一處建墓厝或另合建一墓,以利掃墓。
  4.政府七年輪葬制度,將土葬之遺骨撿金裝甕或二次火化裝入骨灰罐後晉塔。 
  

(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略以「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應存放於骨灰(骸)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」。因此骨灰或起掘之骨骸以存放於骨灰(骸)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為原則;條例另有規定為例外,不得洗骨再葬。)

四、撿骨遷葬所需文件(因區域不同所需文件不同,故資料僅供參考)

1.申請人身份證正、反面影本(正本驗退)
2.申請人印章
3.墳墓全景(含清晰墓碑)4X6彩色相片一張
4.亡者除戶謄本(註有死亡日期)
5.申請人與受葬者之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
6.須確認起掘/撿骨日期,並提前7日前往墓政課申請(不含假日)

骨骸入塔申請需具備資料

1.亡者除戶謄本。
2.證明申請人與亡者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。
3.起掘證明書。
4.遷出證明書。
5.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。(非本人到場需附委托書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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